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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2-25


 

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促进林木良种基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的林木良种基地(含采种基地)。

第三条 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分为国家、省级两类。

第四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和管理遵守本办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负责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评估和撤销;

(三)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四)制定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组织实施省级林木良种补贴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更多的投入;

(五)指导和监督国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及生产,统一调剂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良种(穗条),用于全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

(六)组织林木良种基地技术培训和参与林木育种攻关协作,协调有关科研院所参与基地建设和科研;

(七)组织林木种苗工程、林木良种补贴等项目的验收、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直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及监督辖区内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和生产;

(四)加强林木良种的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资金扶持;

(五)对辖区内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和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调整主要建设树种的建议。

(六)负责辖区内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确定

第八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单位申请,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报对象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投资建设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各类林木良种基地。

第十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地理位置和树种布局合理,良种生产用地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

(二)为我省主要造林树种或造林需求量大、潜在推广价值高的树种,包括:主要用材林树种、主要经济林树种、能源林树种、主要防护林树种;

(三)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建设良种基地,且长期从事良种选育、子代测定、遗传改良、种质资源保存等方面的工作,具有良好的科技支撑,与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保存了比较丰富的育种资源,积累了一批来源清楚、保存完好的优良材料(优树、试验林、示范林等),材料档案保存完整;

(五)管理机构健全,具有稳定的事业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合理,林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六)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基地布局、生产管理、产量质量及科研成果等),填写《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附表);经设区市(或直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确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命名方式为:单位名称+省级+树种名称+良种基地。

第四章 基地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责任:

(一)加强基础能力和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稳定生产、科研队伍;

(二)加强生产管理,掌握良种丰产稳产技术,及时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和生产任务,确保生产的良种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使用,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三)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五)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六)加强科研开发,确定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制定科技支撑的主要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实现资源共享;

(七)认真实施林木良种补贴等项目,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加强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要求建档,将基地相关数据及时录入国家数据库;

(九)每年年底前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除劣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考核表(附后)中的考核指标,每年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考核和评价。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良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制度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总分100分。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71-79分为合格、81-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三)设立奖励加分,对在良种生产、选育、种质资源收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分。

第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考核评价结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已不适应我省林业发展需要的;

(四)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经林业主管部门通报种子质量问题的;

(五)管理混乱,挪用或套取项目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施行,有效期到2018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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