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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24
近年来,国家林业局在对我省进行的林地管理例行检查中,发现我省不少地方在征占用林地上采伐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属非法采伐林木,并进行了通报,要求被检查县(市、区)进行整改。对此,各地应引起高度重视。为避免今后再出现此类现象,现就加强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禁止无证采伐。各地在申报使用林地项目审批手续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和清表的单位),在使用林地手续没有批准前不得批准采伐林木,在采伐手续没有批准前不得采伐林木清表,更不得使用林地。
二、及时办理采伐手续。使用林地报批审核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建设指挥或项目服务部门,尽快组织林权所有者办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经审批发证后方可实施采伐。
三、加强法制学习宣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林政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做到不仅自己知法懂法,还要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及林权所有者做好宣传,督促其依法办事。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掌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避免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情形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4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